为进一步优化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体系,有效实施分类监管★,推动金融租赁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2025年1月24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印发《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
《办法》共7章、60条★,包括总则★★★、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企业退出、监督管理、附则等★。一是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明确公司业务范围及贷款集中度比例要求,优化单户贷款余额上限标准,突出小额、分散的业务定位;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规范外部融资,严格“1+4★★”融资杠杆倍数指标★,明确公司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件★。二是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细化关联交易管理要求,明确不良贷款划分标准,并对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规范网络公司业务系统,应满足全流程线上操作★★★、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条件★。要求公司对合作机构落实名单制等管理★。三是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对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作出规范,并强化对违规和不正当经营行为的负面清单监管。四是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加强中央与地方的监管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共同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根据本次《意见》,“到2029年,信托业风险得到有效管控,业务转型有序推进,机构经营更加稳健,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全过程监管持续加强★★,信托业高质量发展基础不断夯实★★。到2035年,基本形成坚守定位★★、治理完善★★★、经营稳健、服务专业、监管有效的信托业新格局”,为信托业未来10年的发展明确了时间轴★★,信托公司及所属集团对于其未来发展战略应积极规划,早做具体策略安排★★★。
2023年3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出台《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首次明确信托业务三分类的框架,2023年11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金规〔2023〕11号),优化信托公司差异化监管体系。本次《意见》是继资管新规后针对信托行业最全面的顶层设计文件★★,与2014年原银监会发布的99号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内容一脉相承,政策要点包括强监管、控风险★★★、促发展★、优制度★,是近年来首次由国务院转发的信托业政策文件,对于精准把握未来行业发展的脉络与趋势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稳健经营、规范发展★★★,2025年1月17日★,金融监管总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发布《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公募基金管理人旗下公募基金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及佣金支付情况披露内容与格式模板》
——重大风险的管控时间压缩:相较于原办法,《评级办法》新增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直接划分为5级★★★”,“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表示金融租赁公司为高风险机构★,需要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处置或救助”★★。监管部门对于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情况不会留较多时间空间,金租公司必须时刻关注全面风险管理★,建立风险处置预案,特别是密切关注大股东经营情况★★、管控关联交易尤其是资金往来★,避免因无序扩张导致风险状况。
《意见》强调,必须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确保信托业始终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必须坚持人民立场,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满足人民群众财产规划★★★、管理和传承需求★★,坚定维护受益人合法权益;必须坚持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必须坚持把防范风险作为永恒主题,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必须坚持深化改革,规范开展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业务★★★,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
我国信托业自2001年《信托法》颁布后进入快速发展期,资产管理规模从2007年的不到1万亿元增长至2017年的26.25万亿元,粗放式增长导致多重风险积聚,部分公司治理结构缺陷,非标资金池隐患突出★★★,信托风险项目高企,行业风险逐步暴露★★。2018年资管新规实施后★★,信托业加快转型力度,近年来行业持续处于深度调整期。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信息,截至2024年第二季度末,信托资产规模余额为27万亿元★★。
作为地方金融组织的类型之一★,在此次《办法》发布生效之前,适用于小贷公司的全国层面的监管规则主要包括2008年原银监会、央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及2020年原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除此以外,小贷公司的监管在实践中主要依据公司设立地发布的地方性法规。2023年我国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架构全面调整,2024年4月,国家金管局系统“四级垂管”架构正式建立,金管局、证监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金发〔2024〕8号),对存量地方金融组织展开清理★★。这次《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长期以来始终未能到位的地方金融组织立法工作★★,开始走上正轨。
《意见》要求,要坚持回归本源的发展导向★,推动信托公司坚守信托本源定位,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提升专业能力本领,突出信托文化本色。要强化信托公司的股东、机构★、业务准入监管,加强信托公司持续监管★★,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和股东股权管理,落实分级分类监管★★★,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信托的设立★★、销售★★、存续期管理、尽职履责、信息披露、到期清算等全流程监管,贯彻★“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在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坚决打破刚性兑付。要加强信托公司风险预警、早期干预和风险处置★★★,及时排查处置信托业务风险,加强风险防范和化解。要加强信托制度建设,完善信托财产登记、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等配套机制,提升信托监管能力★★,加强央地、部际协调联动★★,形成信托业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2025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信托业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美好生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守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构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本文为金融行业监管动态跟踪系列★★★,旨在阐述2025年01月国内金融监管的最新资讯★★。我们持续关注金融行业法规政策变化★★★,提供整体概览及重点提示,协助金融机构了解和有效应对,以持续优化合规管理效率和效果★。
本次《办法》的核心规定之一是禁止小贷公司纯助贷业务★★。实践中不少小贷公司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主要作为科技主体角色,仅通过其关联网络平台掌握的数据★、流量在贷款环节中起到输出信用评分的风控作用,并不实际提供贷款资金或提供较少的象征性资金。本次《办法》明确小贷公司“不得仅提供不实际出资的营销获客、客户信用画像和风险评估、信息科技支持、逾期清收等服务★★★”★,“与商业银行联合发放的网络贷款的单笔出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这一比例和银行业的互联网贷款规定一致,小贷公司助贷业务将受到较大影响★★★。此外,对于非银合作方联合贷款模式资金比例是否可以突破30%限制,仍需关注主管部门的后续解读★★。
目前小贷行业处于整顿阶段,根据央行信息显示★★★,截至12月末,全国公司仅剩5257家★★★,全年关停171家,贷款余额7533亿元,较2023年减少148亿元。从2020年的7333家到不足5300家,断崖式下跌是监管收紧★★★、市场需求萎缩、科技巨头挤压等多重因素叠加的结果。
——强化金融科技,业务发展与合规并重★★:《评级办法》在评级维度中新增★★“信息科技管理”要素,权重为10%,旨在强化金融科技在行业中的作用★★,推动金租公司提升信息化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如何将科技与租赁业务发展和风控管理结合,把控信息技术安全,建立健全符合监管要求的信息系统,是租赁公司需要深入探讨和投入的领域★★。
本次《评级办法》是2024年9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后,对金融租赁公司监管法规的进一步修订完善。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2024)》显示★★★,截至2023年末★★,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规模达4★.18万亿元,同比增长10★★★.49%★。我们提示金租公司重点关注:
修订后的《评级办法》包括总则★、评级要素及评级结果★★、组织实施、评级结果与运用、附则等五章共二十二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合理调整评级要素★★。结合评级工作的统一安排,将“管理质量”评级要素与公司治理评估内容整合至“公司治理”要素,并新增“信息科技管理”要素,形成“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能力、信息科技管理”五个评级维度,分值权重分别为20%、15%★、30%、25%、10%。二是优化监管评级级次★★。将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划分为1-5级和S级,其中2级和3级细分为A、B两个档次,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风险越高★★★,对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可直接列为S级。三是完善评级流程,设定动态调整环节。针对在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参评金融租赁公司出现重大情势变化★★,或监管机构发现未能掌握的对监管评级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等情形★,可以进行动态调整。四是强化评级结果运用,强化分级分类监管。明确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制定及调整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并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机构设立等市场准入工作的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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